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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梓潼**第一居民小组与梓潼**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梓潼**第一居民小组诉被告梓潼**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梓**管局被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合并为由,自愿撤诉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梓潼**第一居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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