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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成诉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黎*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提交了黎*成的房屋系该单位拆除的情况说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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