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成诉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黎*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提交了黎*成的房屋系该单位拆除的情况说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罗*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等确认征地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黄*、张**、张**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葛*生诉被告宜**控制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牟**与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尤平等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江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