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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珍诉贵阳市国**土地行政决定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贵阳市**当区分局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乌国土催告(2015)第0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征地未经过其家庭同意,未取得审批手续,属于强行征占其责任地,请求判令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前置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是行政决定,而不是该催告书。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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