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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诉被告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荔建设强执决字(2015)006号《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如坤,被告副局长吴**及委托代理人罗*、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以已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潘**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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