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荔建设强执决字(2015)006号《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如坤,被告副局长吴**及委托代理人罗*、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以已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潘**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