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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监督人李**与被申请人盐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管理纠纷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监督人李**与被申请人盐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昭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0月2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行监(2014)53000000042号行政抗诉书,以云南省**民法院(2013)昭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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