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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事实及理由,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以要求确认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提起诉讼,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审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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