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被告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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