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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临翔区人民政府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临翔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的委托代理人肖**、魏**,被上诉人张**、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和龚**的委托代理人林**,原审被告临翔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当事人举证、质证认定:1989年8月25日,经原临沧**理局NO.3号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张**丈夫龚**在原土锅寨生产队零星土地上建盖房屋,用地面积为39㎡,家庭人口为3人,即二原告及龚**。1991年10月4日龚**去世。1993年7月10日,张**登记办理了该地上房屋的房产所有证,证号为NO.008052号,结构为土木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为53.5㎡。1996年4月9日,原临沧县土地局开展地籍调查,经过张**指界,确定位于土锅寨51号的土地使用者为张**一人,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1998年张**以房屋纠纷向临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案原告龚**及丈夫林**搬出房屋另行居住并支付房租14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龚**及丈夫林**向原临**城建局申请变更该房产权,原临**城建局经核实于1998年5月22日以临建通字(1998)第11号文注销了张**的NO.008052号房产证,该案经过审理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上诉后申请撤回了上诉。2002年5月28日,原临沧县政府根据张**持有的已注销的NO.008052号房产证向其颁发了临国用(2002)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坐落于土锅寨51号,权利人为张**一人。后因房屋失修时间较长,张**邻居罗**向临翔区质量监督站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房屋质量鉴定,2007年7月5日,临翔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临翔质鉴2007第01号鉴定报告书结论:房屋从使用安全考虑已不能正常使用,已没有修复价值,建议拆除重建。2007年,第三人龚**出资将原有房屋拆除后重建了一层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12月23日,由龚**代张**书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张**去世后将土锅寨64号(原为51号)房屋及土地归第三人龚**继承。2008年2月1日,被告根据张**的申请,将土锅寨下巷142号(原为土锅寨64号)土地向第三人龚**颁发了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3月26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了临沧市房权证临字第105004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7月29日,张**及龚**向原审被告提出对第三人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异议申请,同年8月20日,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向二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登记受理的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了第三人龚**。同年9月15日,张**及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龚**的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的向第三人龚**颁发的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诉称:1、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证颁证程序合法;2、该案应由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龚**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处理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人临翔区人民政府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另外被上诉人曾提出过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证异议登记申请,但上诉人在异议期内未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经庭审对随案移送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开庭笔录、一审判决质证、核实,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审判程序亦无异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在本案中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确权的发证主管机关,有权经有关土地部门调查核实填证后作出确权行为。而原审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颁发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是依据已注销的NO.008052号房产证取得的临国用(2002)字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原审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颁发临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纠结其中,民事部分上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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