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吴**、张**、吴**、吴**不服被告州人社局、第三人广南县者太乡中心学校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吴**、张**、吴**、吴**以文人社工认字(2014)第36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熊**、吴**、张**、吴**、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吴**、张**、吴**、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吴**、张**、吴**、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