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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诉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诉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一案,原告张*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同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据以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外线征用着原告张**的莱园地0.3亩,征地补偿费5761元,损毁莱园地的成林杉树5棵200元、茶果树2棵120元,合计6081元,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原告张**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为证明其以支付土地补偿费,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1-4号证据。

1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证明张**已领取弯子0.33亩临时用征地补偿款6145.9和青苗补偿款330元,合计6475.9元。

2号证据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到户统计表,证明张**已领取零星林木补偿395元。

3号证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09〕117号),证明没有19205元/亩、杉树40元/棵、茶果树60元/棵的补偿标准。

4号证据珠街镇二级公路香炉山村小组征地补偿情况(张**),证明张**所领取的珠西二级公路补偿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张**对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1、2、4号证据证明的内容认可,但还有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0.3亩和5棵杉树、2棵油茶树未兑现补偿款,对3号证据认可。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文诉称:2010年上半年,珠广二级公路外线征用着原告张*文的村中菜园地0.3X19205元/亩,合5761元,另征用损毁菜园地的成林杉树5棵200元、茶果树2棵120元,合计6081元,这些登记的资料都在被告保存,林地补偿款系政府公示价格。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笔补偿款,被告以属于上届政府的事为由拒绝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6081元。

原告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广南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证明张**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支付10000元搬迁费,县政府经复议驳回复议决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提供的证据认可。

被告辩称

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所诉与事实不符,该地属于珠西二级公路弯子弃土场临时用地,实地复核确定面积0.33亩,临时用地无法恢复转为永久性征地,旱地类型,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上,原告张**已领取补偿款6475.9元,其中:旱地补偿6145.9元、青苗补偿330元。在珠西二级公路建设二次补征时,征用着原告的零星林木,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到户付款表(二次补征)》上,原告已领取零星林木补偿款395元。原告所述u0026ldquo;19205元/亩补偿标准u0026rdquo;与当时执行的补偿文件为: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不符。综上所述,原告已领取了其所主张的菜园地和零星林木的补偿款,不存在被告侵占原告征地补偿费6081元的事实,原告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原告张**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的1、2、3号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4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上半年,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征用着原告张**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弯子(地名)(即原告张**自称村中菜园地)处的旱地0.33亩,补偿款6145.9元,青苗补偿款330元,第二次补征时征用着原告张**2棵杉木,补偿款245元,油桐树1棵,补偿款150元,原告张**先后两次从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领取补偿款6870.9元,补偿款是根据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补偿。珠广二级公路验收后,原告张**多次到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领取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补偿款,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以补偿款已按规定支付给原告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珠西二级公路临时占用着原告张*文家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地名)的土地,原告张*文已在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到户付款表和广南县珠西二级公路林地到户统计表上签名领取补偿款,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实际就是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仅是原告张*文自称。原告张*文请求按19205元/亩支付占用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的补偿款无依据,其也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u0026ldquo;村中菜园地u0026rdquo;不属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故原告张*文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6081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南县珠街镇人民政府辩称珠街政府根据广政发﹝2009﹞117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街至广西西林界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原告张*文位于广南**街村民委香炉山村u0026ldquo;弯子u0026rdquo;(地名)处的旱地0.33亩进行补偿,并且原告张*文已在领款单上签名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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