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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有限公司诉景洪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王*房屋登记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建**有限公司(简称第六建筑公司)与景洪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王*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景**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景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第六建筑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承建方,亦是该房屋建设方的债权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已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该房屋后才将该房屋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对上诉人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应为适格原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景洪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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