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余书发、孔**与被上诉人**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书发、孔**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的复函》第二项的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对于上诉人诉求的问题,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景洪市**委员会已联合下发文件(信访复13号、16号)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景洪市**委员会也于2015年6月17日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在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