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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红山村民小组不服北斗乡政府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斗彝族**山村民小组不服永平县北斗彝族乡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北政决(2015)1号《永平县北斗彝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永平县北斗彝族乡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北政决(2015)1号《永平县北斗彝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是针对原告北斗彝族乡新村村委会挂红山村民小组和第三人北斗彝族乡新村村委会芭蕉塘村民小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u0026rdquo;原告北斗彝族乡新村村委会挂红山村民小组未申请行政复议即提前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斗彝族乡新村村委会挂红山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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