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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永林诉芒市人民政府、芒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永林诉被告芒市人民政府和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芒国用(2012)第00010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对争议的土地界限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思**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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