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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工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兰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兰坪**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股权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兰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恢复其在兰坪**责任公司在册股东身份,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杨*交纳(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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