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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经西藏自**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1月13日做出(2014)林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带据点的手续是西藏自**林业局发给下察隅镇的《西藏自治区木材加工许可证》。该许可证企业名称为下察隅镇,法定代表人为普*,据此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行政管理关系,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涉及的(2013)58号《关于禁用伐区和带据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西藏**县林业局向该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场下发的《通知》。该《通知》是为了加强该县的林木采伐管理及规范林木加工经营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场发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认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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