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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有限公司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孙**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有限公司又以与原审第三人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西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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