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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丁**就其烧伤事故请求认定为工伤,已于2003年向西**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判决驳回诉请,西安**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西行终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丁**的起诉。现丁**就其认定工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已超出起诉期限,且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应予驳回起诉。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丁**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退还丁**。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丁**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属于重复起诉,其自2013年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得不到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始终没有放弃维权。但是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及时起诉。而丁**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起诉,是首次起诉,并未以同一理由,同一实施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书;依法为其认定工伤,并进行鉴定。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已经对丁**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且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丁**申请。

上诉人丁**二审提交证据:“1、关于丁**工伤认定的答复函、国家人社部告知单。证明上诉人一直没有放弃过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2、2012年4月9日市劳动局工伤处关于申请认可丁**4级伤残的答复函。3、2012年不予受理丁**工伤1548号材料。4、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丁**反映情况答复意见。5、老工伤确认申请书。6、2014年4月10日关于工伤处答复。7、丁**认定工伤问题情况说明。8、2014年5月12日关于丁**要求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意见。9、2014年9月24日市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001号。10、4份最高院接谈预约单”的证据复印件。用于证明上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从未放弃,未过时效。丁**构成四级伤残。丁**未说明一审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合理理由。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丁**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并未通过诉讼程序。认为丁**反映问题已经于1998年处理过。不应重复处理。其发出的答复函并不属于新的行政行为。

本院查明

经查,丁**申请认定工伤案已经逐级审判至陕西省高院再审完毕。但丁**坚持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多次信访,并申请认定工伤。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3日作出市人社工通(2012)154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丁**的申请。丁**遂于2013年12月12日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递交“老工伤”确认申请书。请求将其纳入“老工伤”范畴,享受工伤待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17日向丁**送达《关于丁**反映情况的答复意见》提出:“1、如丁**坚持认为自己属于老工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提请办理相关老工伤手续;2、如果丁**坚持其与清华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裁定;3、如果丁**在生活方面存在具体困难,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可予以帮助协调。”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清华德**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丁**反映“老工伤”问题的函,要求清华德**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和公网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规定》(市劳*(2008)31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丁**问题。清华德**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复函称,因丁**系西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所述退休职工,因此该公司无法核实丁**是否属于“老工伤”情形。丁**称其与西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没有关系,其系清华德**限公司的职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申请确认工伤案已经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民法院及省高院再审完毕。现丁**再次申请为其确认工伤,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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