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