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李**、杜**、刘**、刘**、许**、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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