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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因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某某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丁某某上诉称:1999年冬天,上诉人妻子赵某某与绥德县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2002年9月,上诉人夫妇找该院院长讨说法,上诉人妻子在截肢伤口未痊愈情况下,被绥德县公安局非法关押17天,导致病情恶化,于2008年4月8日死亡。后上诉人正当维权行为先后被绥德公安局拘留三次,劳教一年。绥德县公安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明显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四中全会精神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绥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二是请求绥德县公安局赔偿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诉人虽认为绥德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行政行为时至起诉前未被法定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为,现径行提出赔偿诉讼,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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