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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337人因不服某某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吴某某等337人因不服某某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等337人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姚某某、郑某某、姚**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榆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等327人诉称:2015年3月6日,原告为维护本村3505亩治沙造林地重大合法权益及撤村并村重大合法权益,向被告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下列被告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等的相关政府信息(全部):1、公开某某政府从签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开始到最终作出处理结果并向申请人送达的具体工作流程或规范;这种具体工作流程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依据?如有,请提供这些依据,包括依据的文件、文件名称、条、款、项、目;2、公开某某政府制定和执行了哪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规范?如有,请提供这些规范;3、公开榆林市人民政府从签收申请人的申请书开始到最终作出处理结果的具体工作流程或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签批单等全部文书材料。被告于2015年3月9日签收该申请书后在15日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答复,至今也没有依法答复和公开政府信息,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宣沟村村民从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已向某某政府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4份申请书,分别提起4个法律程序。某某政府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严重侵害影响宣沟村村民依法维权,严重侵害影响宣沟村村民重大合法权益。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权利,被告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不依法答复和公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即依法向原告答复和公开政府信息;2、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在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之情形出现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违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榆阳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共**镇委员会、榆阳区青云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村综合改革撤并村工作实施方案的审批报告》(榆**(2014)67号)及《某某政府关于榆阳区镇村综合改革批准撤并村的通知》(榆**发(2015)2号)等文件,原告已被并入杜家沟村,故现不存在宣沟村;其次,原告诉状中仅有5人签字,无其他300多人的签字,故其主体不适格。二、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一、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2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第二、原告申请书第3项申请,要求公开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等事项,该事项不属于答辩人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30份证据:按照《证据目录》所列证据编号,将证据分为五组,其中《证据目录》包含的证据及编号为:1、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1977年榆林县青云公社宣沟、郑家川、柳树沟、李**大队《规划图》、《现状图》各2份共2页。2、康**(原青**党委书记)《证明材料》1份共1页。3、宣*(宣沟村老护林员)《证明》1份共2页。4、李**《证明》1份共1页。5、张*《证明》1份共1页。6、刘招堂《证明》1份共1页。7、王**《证明》1份共1页。8、榆林县青云公社一九七七年-一九八五年《土地利用规划统计表》1份共5页、《林业生产调查规划表》1份共5页,总计11页。9、姚**《证明》1份共1页。10、色草湾村与宣沟村《土地边界协议书》1份共1页。11、宣沟村与郑(家)川村《土地边界协议书》1份共1页。12、钟家沟村与色草湾村《土地边界协议书》1份共1页。13、色草湾村与郑(家)川村《土地边界协议书》1份共1页。14、青云乡人民政府《林木管护座谈纪要》1份共2页。15、榆林市青云乡人民政府文件榆*政发(1996)40号《关于青云**沙地农牧综合开发申请立项支助的报告》1份共1页。16、青云乡人民政府1985、1987、1988、1990、1992年《各项生产计划表》5份12页。17、青云公社小流域治理规划(1983-1985)1份共4页、附表(《小流域治理面积规划表》1份共1页、《青云公社小流域治理效益规划表》1份共1页,总计7页。18、《榆林市青云乡宜沟村小康建设规划》1份共1页。19、《榆林市青云乡宜沟村96-2000年小康示范村规划》1份共1页。20、宣沟村单据41份共41页。21、《宣沟村村务会议记录》1份共1页。22、榆阳区林改办(全称:榆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阳区林业局林改简报第18期《纪**常委赴古塔乡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1份共1页。40、南峁庄村《林权证》1份共15页。41、《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宣沟村村民向某某政府提起维权法律程序明细》。42、宣沟村村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政特快专递单》、《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邮单号:1093531011811)2份共2页。43、宣沟村村民身份证明。44、宣沟村337名村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330页。45、法律和相关文件依据:①、**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2004)10号);②、**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2008)17号);③、**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2010)33号);④、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院令492号);⑥、《**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⑦、《**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⑧、《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榆**(2012)25号)。46、中共**镇委员会、榆阳区青云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村综合改革撤并村工作实施方案的审批报告》(榆**(2014)67号)文件。47、《某某政府关于镇村综合改革撤并村的通知》(榆*政发(2015)2号)文件。48、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

证据具体分组及证明目的如下:第一组:《证据目录》第1-22、40号证据、第41号证据、第43-44号证据。证明目的:1、原告是宣沟村村民;2、榆阳区人民政府撤销宣沟村行政村对宣沟村及宣沟村村民法律权利和法律主体资格地位产生根本性基础性综合性永久性的影响;3、榆阳区人民政府撤销宣沟村行政村对宣沟村依法维护本村3503亩治沙造林地重大权益产生根本性基础性综合性永久性的影响;原告作为宣沟村村民,与榆阳区人民政府撤销宣沟村行政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撤村并村有知情权,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权利,有本行政诉讼原告诉讼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

第二组:《证据目录》第42号证据。证明目的:1、宣沟村村民2015年3月6日向榆阳区人民政府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106页,向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宣沟村等行政村撤村并村相关信息;2、榆阳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签收。

第三组:《证据目录》第45号证据。证明目的: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撤村并村应当依法和政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次也应当依法和政策履行行政决定程序。

第四组:《证据目录》46-47号证据。证明目的:榆阳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和政策履行决定批准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撤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属于重大根本违法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不应当发生撤并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的法律效力,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仍然存在存续,没有丧失。

第五组:《证据目录》48号证据。证明目的:第4组证据与第1、2、3组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1、榆阳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决定批准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撤村并村,宣沟村已被并入杜家沟,宣沟村已不存在,此答辩意见充分证明,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宣沟村等171个行政村撤村并村,目的和客观效果是要使宣沟村等行政村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丧失,对宣沟村等行政村、对宣沟村等行政村村民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重大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实际影响。充分证明宣沟村等行政村村民有申请撤村并村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榆阳区人民政府有答复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此法定义务时,宣沟村村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权利和胜诉的实体权利。

榆阳区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中共**镇委员会、榆阳区青云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村综合改革撤并村工作实施方案的审批报告》(榆**(2014)67号);证据2、《某某政府关于榆阳区镇村综合改革批准撤并村的通知》(榆**发(2015)2号)文件。两份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证据3、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不能够证明原告所在宣沟村法律主体资格丧失,宣沟村未被依法撤销,依然存在;不能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第43号证据、第二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属于原宣沟村村民,与其申请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能够证明被告某某政府于2015年3月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1、证据2能够证明2015年1月30日,榆阳区人民政府以(榆区政发(2015)2号)文件《某某政府关于榆阳区镇村综合改革批准撤并村的通知》决定撤销宣沟**员会,并入杜家**委员会,撤并后村民委员会名称为杜家**委员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以证据3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但不能证明其在原告起诉之前已对该申请作出答复。鉴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原告所举其余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吴某某等337人原属于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宣沟村村民,2015年1月30日,榆阳区人民政府以(榆区政发(2015)2号)文件《某某政府关于榆阳区镇村综合改革批准撤并村的通知》决定撤销宣沟**员会,并入杜家**委员会,撤并后村民委员会名称为杜家**委员会。2015年3月6日,吴某某等337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以邮寄(EMS快递单号为1093531011811)的形式向某某政府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公开某某政府从签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开始到最终作出处理结果并向申请人送达的具体工作流程或规范;这种具体工作流程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依据?如有,请提供这些依据,包括依据的文件、文件名称、条、款、项、目;2、公开某某政府制定和执行了哪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规范?如有,请提供这些规范;3、公开榆林市人民政府从签收申请人的申请书开始到最终作出处理结果的具体工作流程或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签批单等全部文书材料。2015年3月9日某某政府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某政府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吴某某等337人不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吴某某等337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作为证据一并提交榆阳区人民政府),能够证明其对本案涉诉的申请公开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某某政府于2015年3月9日收到原告EMS快递单号为:1093531011811的申请,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过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某某政府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答复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某某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吴某某等337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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