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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二十四人要求被告某某政府解决轮换工转正问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等二十四人要求被告某某政府解决轮换工转正问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等人称:原告是1971年10月31日被招收参加工作的原盐池、定边两县合办的冯记沟煤矿计划内轮换工,在该煤矿工作六年。1976年3月1日因煤矿交盐池县管理,原告被调回定边,分别由定**计委安排了工作。原告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转正在即之时,原政府以不正当手段将原告清退。之后盗用原告的计划内临时工指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占用了原告的转正名额,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之后原告开始了三十多年的上访,2007年,县信访联席办给每位上访者解决6730元的上访费用,对原告的诉求未做任何结论,无奈原告只得领取。2013年原县委书记和常务副县长接待了原告,并责成相关单位查处,但至今没有解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等人要求解决轮换工转正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原告刘某某等人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等二十四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等二十四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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