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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局、原审第三人冯某某工伤认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局、原审第三人冯某某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煤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煤矿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某某煤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某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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