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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337人诉被告某某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等337人诉被告某某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称其因不服某某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榆府法函(2015)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复议决定书,故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等337人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等33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等337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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