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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因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白某某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榆林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18日给白*甲颁发了017702号房屋产权证,该房产证颁发已超过20年,白*某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白*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白*某上诉称:白*甲于1951年将其榆林城内万佛楼中巷6号院四间东房出典在李荣名下。1952年李*得白*甲同意,转典于上诉人祖父白*名下。60余年再未回赎,应视为绝卖,且后一直由白*的后代居住。白*甲隐瞒转典的事实,在房产所办理了017702号房屋产权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白*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榆林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18日给白*甲颁发的017702号房屋产权证,《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白*某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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