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某镇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