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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行初字第00005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要求撤销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为其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经查明,被告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向第三人陕西**限公司颁发了《清涧县博润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第三人在清涧**办事处卧龙湾小区2号楼东南6米处新建6层商住楼一栋。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对第三人规划许可建筑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居住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榆林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复核报告书》分析结论显示:博润商住楼建成后对于西侧卧龙湾小区2号住宅楼日照时数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要求。卧龙湾小区的两栋住宅楼均为南北布局,所有外窗均在住宅楼的南北两边,东山墙没有窗户,博润商住楼位于卧龙湾的东侧,卧龙湾商住楼在主通风方面不受新建博润商住楼的影响。本案城市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被告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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