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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诉酒泉**教育局、甘肃省国有下河清农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邱**因诉酒泉**教育局、甘肃省国有下河清农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酒泉**民法院(2015)酒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邱**申请再审称,1.本案与酒**院(2014)酒行终字第28号案原告、被告人数均不相同,诉讼请求和依据法条也不同,我对未解决的最后一项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2.本案的结果是驳回起诉,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酒**院(2015)酒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根据再审申请人邱**提交的本案起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中的内容,酒泉**教育局已以肃教信访初字(2013)10号文向再审申请人邱**作出答复,同意将邱**干部档案转送档案材料生成机关决定是否变更,并委托邱**将该公函寄往下河清农场,故酒泉**教育局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更正申请不存在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对酒泉**教育局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关于再审申请人对下河清农场提起的诉讼,因该农场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故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结果正确。综上,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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