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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村委会诉某某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村委会诉某某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某村委会称其因土地使用纠纷,不服吴堡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申请某某政府复核,但一直没有结果,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召开听证会,澄清事实,出具复核意见与处分建议,赔偿因不作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委会以某某政府对其信访复核申请不予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原告某某村委会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某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某某村委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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