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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马**与绥德县民政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马**诉称,起诉人是低能弱智儿,系马四与杨*之子。2010年10月20日杨*与田**在绥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绥德县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由于该违法行政行为,致使起诉人辍学在家,无人照料,危害终生,形成自闭症。现请求:1、依法追究绥民J610826-2010-002346号,对田**与杨*婚姻登记程序的违法责任,依法赔偿;2、造成起诉人辍学文盲弱智终身残疾予以赔偿;3、由绥德县民政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榆林**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中法行终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书中已认定:绥德县民政局在办理杨*与田**结婚登记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未签注时间、监誓人未签名亦未签时间,存在瑕疵,而且杨*与田**已办理了离婚登记,结婚证已不存在,绥德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绥德县民政局该结婚登记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驳回马*(起诉人之父)的诉讼请求,并未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的该项请求与上述已生效的判决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相同,属重复起诉,依法不应当立案。起诉人马**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不予立案。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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