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米脂县南关村第一小队诉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脂县南关村第一小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脂县南关村第一小队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脂县南关村第一小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脂县南关村第一小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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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