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恢复苏**102789号产权证。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苏**以经过思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苏**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