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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恢复苏**102789号产权证。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苏**以经过思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苏**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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