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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诉武威市人民政府要求落实政策一案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诉武威市人民政府要求落实政策一案,不服金昌**民法院(2015)金中行收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魏英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魏英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魏*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没有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上诉人起诉的事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上诉请求依法立案,依法判令武威市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政策、落实上诉人城镇户口、工作及工资医保等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本案上诉人魏*之子魏**因其父魏*1968年被遣送改造要求落实政策问题,不服1991年7月16日原天**动局作出的《关于魏*同志落实政策问题的批复》(天**(1991)第081号),多年来多次到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部门及信访机构申诉上访。天**生局等有关部门、天祝县人民政府和武威市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多次就魏**上访反映魏*落实政策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2011年8月4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武市信复字(2011)2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认为魏*落实政策问题1991年天祝县政府已按当时的政策做了处理,魏**申请给其父亲魏*落实政策的要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上诉人魏*起诉要求武威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落实城镇户口、工作及工资医保等待遇的问题,武威市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已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魏*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魏*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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