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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某县林业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县林业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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