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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横山县某某所确认行政违法及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横山县某某所确认行政违法及其赔偿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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