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赵某某与横山县某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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