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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34人诉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某、王**、王**、高**、高**、杨**、杨**、高**、曹**、曹**、王**、高某丁、高**、高**、高**、杨**、高**、杨**、杨**、杨**、高**、高**、王**、席某某、葛**、葛**、王**、高某子、杨**、杨**、杨**、高某丑、王**、王*庚诉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王**、高**、杨**、高**、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白*、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陕西省榆林市某县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村民,总土地面积3千亩。2014年12月初,镇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出动4辆警车,带上施工队,当场宣布属于三组村民的2千多亩土地(四至范围:东至红石梁村,南至二石公路,西至场子壕村,北至红石梁村)早就征收为国有土地,不属于农民集体,原告要求政府出示有关征收土地批准手续时,遭到拒绝。原告对该土地是否征收为国有、何时、如何征收的,没有该方面的信息,为此于2015年1月8日通过EMS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1月13日被告签收。履行信息公开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在其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任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受理、告知及答复,被告不依法行政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影响原告利益及权利的救济,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即按照原告申请要求,公开以下信息:1、请求公开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某县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2000多亩土地(东至:红石梁村,南至:二石公路,西至:场子壕村,北至:红石梁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2、公开征收我们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土地申请时提交的建设项目“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前调查确认、听证等资料;4、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范围、标准及依据。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代表人推选书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代表人资格问题。

第二组:大会表决记录,证明经大会表决,参会村民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依法维权。

第三组:信息公开申请书、EMS邮寄单及其申请时提交的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执业证;4、代表人推选书、身份证;5、土地维权人花名册;6、大会表决记录;7、土地承包证样本(杨**、王**);8、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依法履行职责等。

被告辩称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第一,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公开可查阅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发(2003)363号)关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我县于2007年制订出台了《某县盐碱地治理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盐碱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多年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协商于2007年12月9日与白泥井镇红石梁村西洼、东滩、西滩三个村民小组达成《征收盐碱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上述三个村民小组盐碱地2526亩作为前期治理试点,并支付征地费、附着物赔付款。上述协议的内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是我局与原告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村民代表及白泥井镇政府充分协商后,一致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一式七份,原告所在的行政村、村民小组亦各执一份,相关信息在我局是公开可查阅的。由于征收该宗盐碱地是为了保障盐碱地治理改良的顺利实施,而不是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事项,无需上级政府审批,原告依建设用地征收报批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局公开的4项信息内容中有2项不存在:第1项内容是公开的;第2项不存在,这是建设用地征收所必须具备的,盐碱地的治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第3项部分存在,征地公告、听证材料,虽没有书面存在,但是通过签订征收盐碱地协议书,就能代表原告要求公开第三项内容;第4项内容协议上四至、标准都明确,无具体的法律依据。第二,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方式于法无据。原告于2015年1月8日通过EMS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方式为:给予书面答复,并附上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允许我们推选的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查阅、核对、复制以上信息材料,若无以上信息或无法提供的请及时作出说明。我局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信函,认为原告要求“给予书面答复,并附上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公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未书面回复。期间原告一直未推选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来我局申请查阅、核对、复制相关信息材料。

综上,我局征收原告所在村组盐碱地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公开可查阅的,原告要求书面回复的公开方式于法无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查明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存在,公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被告不公开。经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达成了征收盐碱地协议,由被告征收原告村民小组盐碱地进行改良,提高耕地质量,后原告领取了建设农场青苗补偿款。2015年1月8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请求被告1、公开征收原告所在的某县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2000多亩土地(东至:红石梁村,南至:二石公路,西至:场子壕村,北至:红石梁村)征收批准文件。2、公开征收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土地申请时提交的建设项目“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前调查确认、听证等资料。4、公开征收土地补偿范围、标准及依据。要求公开方式为:给予书面答复,并附上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允许我们推选的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查阅、核对、复制以上信息材料,若无以上信息或无法提供的请及时作出说明。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书面回复,原告也未推选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来被告处申请查阅、核对、复制相关信息材料。庭审后,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征收白泥井镇红石梁村3组盐碱地的信息清单及全部材料,同时将所有材料向原告进行了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仍要求被告对没有的信息予以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供。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征收其所在的某县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土地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依法公开是其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依法公开,其行为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征收白泥井镇红石梁村三组土地的信息清单及全部材料,同时将所有材料向原告进行了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已经从被告处获知到其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也就是说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达到,从而说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再判决被告公开相关信息,已无实质意义。原告在已获知信息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没按照其要求对没有的信息予以书面答复为由,诉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榆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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