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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2012)西行初字第010号行政判决。后原审第三人王*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兰州**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2013)兰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靳**与人民陪审员匡应水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院专递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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