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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王**、赵**、雷正虎与高台县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等4人诉高台县人民政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等4人诉称,2011年被告违背中央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引进高污染、高危害性的环保未达标的企业。u0026ldquo;晋昌源煤业u0026rdquo;项目在南华工业开发区内建设并已投入生产。由于厂区内高烟囱日夜冒出浓烟,致使厂区周围的区域全部变成黑色,污水直接排入黑河流域,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保护健康权的请求,要求被告对生态环境进行考评并要求关闭污染企业,但被告均拒绝。据此,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2011年在南**发区招商引资建设的u0026ldquo;晋昌源煤业u0026rdquo;项目属高度污染环境、具有高度危害性的违法项目,要求被告撤销其土地使用权批准决定并给予原告答复;2、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3、判决被告承担损害污染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给予国家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等4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益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王**、赵**、雷正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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