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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掖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刘*礼诉被告临泽县人民政府、张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涉及两个行政主体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诉并表示对其诉讼请求另行分别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泽县钙质石灰岩矿、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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