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王**与高台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王**诉高台县人民政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王**诉称,2007年4月18日,被告负责设计并施工完成小海子水库水利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试水期间发生溃塌堤坝,致使原告的养殖场被淹没、苹果围墙被冲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殖场损失22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苹果园围墙损失9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王**的诉讼请求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责任,属于民事案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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