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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掖**工程局社会保障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其父刘**系被告处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甘州区秦镇缪家堡村七社。2014年10年29日,其父刘**因病去世,同年11月1日,原告将其父安葬于甘州区东北坡公墓附近的荒滩上。后原告到被告处按相关规定领取其父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但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相关规定将其父进行火葬而是实行了土葬,不应当享受该项费用,故不予发放,并向原告作出了《关于刘*同志〈丧葬费、抚恤金补助申请〉的答复》。其父进行土葬并不违背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丧葬费、抚恤金,被告推诿不履行无任何法律依据。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刘*同志〈丧葬费、抚恤金补助申请〉的答复》,2、被告支付原告之父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4226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掖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本案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撤销答复及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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