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凉州区黄河源模板厂社会保障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凉人社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凉人社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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