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凉人社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凉人社监罚决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