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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公安局与白某某履行保护人身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渭源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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