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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明诉被起诉人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起诉人原单位新疆**术学院追缴拖欠原告2005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因本案支出的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起诉被起诉人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对其提供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因起诉人马*在2013年5月8日被解聘就知道哈密铁路高级技术学院从2005年3月至2010年10月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金。2014年9月即向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履行追缴义务。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三个月向法院起诉。另起诉人权利受侵害是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期间内所发生。因起诉人马*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没有起诉。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马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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