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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不服呼图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的起诉状。

原告诉称

起诉人诉称: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03年12月21日认为起诉人孙**涉嫌爆炸给予其送达了呼刑拘字(2003)153号拘留通知书无事实根据,呼图壁县公安局将起诉人孙**关押至2004年1月18日,起诉人被释放后呼图壁县公安局又对其实施了取保候审。后起诉人孙**多次请求呼图壁县公安局撤销其作出的呼刑拘字(2003)153号拘留通知书,恢复其名誉,追究刑讯逼供有关人员的责任。2005年11月6日,呼图壁县公安局给予其46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答复意见书:“因此案系**安部督办案件,现仍在侦查中;待‘8.23’爆炸案侦办终结后再处理你所提出的有关问题”。

经审查:本院认为,爆炸罪的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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