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之诉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俞**、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袁*之于2015年8月23日以原告诉讼请求不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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