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申请人奇台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奇政征补(2014)1号奇台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1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民政府撤回对被阿不力孜u0026middot;图**的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