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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志与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大志与被告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现原告以所诉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均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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