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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限公司与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限公司诉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2013)28号文件《关于对芦草沟园丰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中关于:u0026ldquo;冯**为芦草沟园丰煤矿改制前的实际出资人u0026rdquo;的确认事项,侵害了起诉人合法财产权益,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2013年7月28日,玛纳**园丰煤矿经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复进行改制,现上诉人以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玛**(2013)28号文件侵犯其对玛纳**园丰煤矿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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